1、发生工伤事故和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哪些措施履行救治义务?
答:工伤救治是工伤保险的主要职能。由于工伤的发生现场大多在用人单位,因此,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及时救治的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4条第3款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对受伤较轻的,可以到本单位的内部医疗机构进行简单处理;但对受伤严重的,应当将伤者尽快送到附近有处理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一方面,用人单位的抢救要抢时间,以满足紧急救治工伤职工的需要;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运送伤员时,要运用科学的卫生防护手段和技术,使伤情得以控制,而不加重病情。
2、职工有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哪些情形不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3、职业病包括那些类型?
答:按照卫生计生委、人社部2013年12月发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的规定,职业病包括如下十类:
①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②职业性皮肤病、③职业性眼病、④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⑤职业性化学中毒、⑥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⑦职业性放射疾病、⑧职业性传染病、⑨职业性肿瘤、⑩其他职业病。
4、职工发生工伤如何申报认定?
答:无论职工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能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即使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5、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6、非法用工单位受伤职工如何享受赔偿?
答: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7、职工受了工伤,在停工留薪期间单位可否解聘职工?
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给予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8、职工发生工伤,存在残疾可能的,应当如何办理?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提交职工身份证明、工伤认定决定和病历摘要、出院记录、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材料。
9、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答: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以及工伤保险方面的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也就是说,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的级别。
10、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几级,各级别的划分原则是什么?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按照目前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各级别的划分原则是:
1级指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2级是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3级是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4级是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5级是指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6级是指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7级是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8级是指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9级是指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10级是指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11、职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该怎么办?
答:职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鉴定,对复核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核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
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2、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的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哪些待遇?
答:(一)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21 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级至四级享受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六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按《条例》规定参保的应享受两项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 20 万元,六级 16 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因死亡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5、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工伤职工如何享受待遇?
答: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转入承继单位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并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变更工伤保险关系的手续。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不转入承继单位的,按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享受的有关待遇执行。
16、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答: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17、职工借调期间发生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答: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职工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职工非由单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8、职工的供养亲属包括哪些人?
答: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2条的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具体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19、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领取抚恤金的条件有哪些?
答: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依靠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20、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和供养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为每月40%,其他亲属为每人每月30%,孤儿或孤寡老人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21、如何支付工伤职工评定等级后的生活护理费?
答: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22、职工发生工伤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1)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康复性治疗待遇,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
(2)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3)伤残待遇。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医疗补助金以及生活护理费等。
(4)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能否一次性领取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答:为了保证伤残达到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伤残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不能一次性领取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24、职工治疗工伤如何就医?可否到外地就医?
答: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或急症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工伤职工,在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或经治的协议医疗机构技术条件所限,确需转外地治疗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对情况紧急的,可先转院,但用人单位应在10日内直接向经办机构补办转院手续。宜兴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暂定为宜兴市人民医院、宜兴市中医医院、宜兴市第二人民医院、宜兴市张渚医院、宜兴市和桥医院、宜兴市官林医院、宜兴市徐舍医院、宜兴市周铁医院、宜兴市善卷骨科医院、宜兴市十里牌医院、宜兴市红塔医院、宜兴九如城康复医院。
25、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使用的“本人工资”如何计算的?
答: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使用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6、“工伤复发”的含义是什么?
答:工伤复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确定工伤职工病情痊愈,可以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复发。
27、工伤职工因生活、工作需要可以配置辅助康复器具吗?
答:工伤职工因生活工作需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试行)》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8、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如何处理?
答: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29、已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员,旧伤复发能否报销?
答:不能。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30、给报工伤医疗待遇需带哪些材料?
答:(1)a、门诊:医疗费发票、病历;b、住院: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记录;(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2)治疗时使用植入性材料的(如钢板、人工晶体、骨水泥等),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植入材料协议书、合格证;
(3)涉及第三人民事赔偿的交通事故,还须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民事赔偿调解书(判决书);
(4)住院伙食补助费在医疗费结算时一起结算,不需另备材料;
(5)转外治疗的交通、食宿费报销,另需提供经审批同意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普通交通工具车票、入院证明。
31、工伤待遇审批需要哪些材料?
答:(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审批:身份证提供清晰正反面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副表)》,按照表格要求,单位盖章、伤者签字。另:伤残津贴、护理费为定期待遇,按月直接发放到工伤职工邮政银行卡上。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副表)》,按照表格要求,单位盖章、伤者签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工伤职工身份证、劳动合同。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审批:《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副表)》,按照表格要求,单位盖章、近亲属签字。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1-4级)、死亡证明或销户、火化凭证,涉及第三方责任的,提供民事赔偿调解书(判决书)、涉及交通事故,还须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供养直系亲属审批:《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副表)》,按照表格要求,单位盖章、近亲属签字、供属户口簿、身份证(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供属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提供关系证明(一般为派出所的户籍底册),邮政银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