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哪些?
答: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内人员都要参保,同步建立职业年金。但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是不参加本次改革的,离休费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渠道列支。
2、改革后单位和个人都按照什么标准进行缴费?
答:本年度的缴费基数是以本人上一年收入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的,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封顶;低于60%的,按60%保底。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都是这同一个缴费基数。比例方面,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为8%;职业年金的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为4%。
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建立和管理?
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建立,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它体现了个人的缴费水平,和养老待遇直接相关。为保证增值,每年会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并免征利息税。
4、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如何建立和管理?
答:首先,单位和个人的职业年金缴费全部计入职工本人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其次,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缴费每年按国家规定的记账利率计息;非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缴费进行投资营运,并按实际收益计息。同时,不管哪种单位,个人缴费部分都全部由省统一进行投资运行,并按实际收益计息。2018年1月1日起,省本级和苏南地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统一做实。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底所欠做实资金,可在5年内补齐。
5、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到其他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到企业工作,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在市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只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地区调动或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2014年10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
6、改革后,人员流动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如何转移?
答:离开原单位后,如果升学、参军、失业,或新就业的单位没建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将由原来的管理营运机构继续管理营运。
7、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老人”、“新人”和“中人”是指什么?其待遇是如何构成或发放?
答:“老人”指改革前已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原编制内人员;“新人”指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中人”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老人”,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退休费标准,改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发基本养老金,同时不再像以往一样随在职人员涨工资而涨退休费,而是改为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新人”,养老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而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用简单的公式表达,即:养老待遇=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中人”,其待遇是在“新人”待遇构成基础上增加了过渡性养老金。用简单的公式表达,即:养老待遇=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业年金。
8、为什么“中人”的政策中,会有一个过渡性养老金呢?
答:这是因为“中人”在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就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因此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9、“新人”和“中人”公式里都有基础养老金,这个主要和哪些因素有关呢?
答:主要就与本人整个参保期间的实际缴费水平、缴费年限,以及本人退休时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有关;如果是“中人”的话,除了上面的因素,还和改革前的工作年限及退休时的职务职级(岗位、技术等级)有关系。
10、个人账户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这个计发月数,与退休年龄直接相关,例如55岁退休的,计发月数规定为170个月;60岁退休的,则是139个月。如果退休年龄不变,计发月数就是固定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越多,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就越高。
11、职业年金如何计发?
答: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到退休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可以一次性用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并按保险合同的约定领取待遇,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也可以按计发月数领取,即职业年金=退休时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发完为止,如果没发完,可以继承。
12、改革后,对“中人”设立了10年过渡期,主要过渡措施是什么?
答:10年过渡期就是从2014年10月1日到2024年9月30日,在这期间内退休的“中人”,会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具体来讲,按新办法算出来的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为保证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的平稳过渡,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举例:若按老办法计算为3900元,按新办法计算为3800元,则按3900元计发。若按老办法计算为3900元,按新办法计算为4000元,在2015年退休的,则按3910元计发(3900元+100*10%);在2016年退休
的,则按3920元计发(3900元+100*20%);以此类推,在第十年退休的按4000元计发。
13、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答:一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二是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退休条件;三是经批准退休,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
14、参保职工在领取养老金前就死亡的,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理?
答:除按规定享有丧葬抚恤金待遇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存储额都是可以继承的。
15、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改革后还加发退休费吗?
答:改革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在退休时可增发退休费的人员,改革后这项政策就进行了调整:对2014年10月1日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参保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2014年10月1日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时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其他符合原有加发基本退休费情况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16、改革后,经批准延迟退休的人员需继续参保缴费吗?
答:70岁以前还是需要继续缴费的,如果满了70岁经批准还继续工作的,就可以选择不再缴费了。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样可以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17、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调整?
答:国家会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调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