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类人群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者说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条件是什么?
答:本市户籍16周岁以上的居民(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除纳入机关和企、事业养老保险和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之外,都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另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中断缴费期间,也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个人缴费分为几个档次?参保人员是否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档次?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有九档,每档年标准分别为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 元、1500 元、2000 元、2500 元,3000元参保人员每年可自主选择其中一档缴费。
3、何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答:按新规定,2020年1月1日起,不分性别统一为年满60周岁,但2020年1月1日之前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女性人员,还是可以按照年满55周岁享受待遇。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应满15年,如不满15年呢?
答:在缴费年限规定上有2种情况不需缴满15年:一是自2011年1月1日前或户籍迁入时已符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不需缴费,直接享受待遇;二是自2011年1月1日起,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只要每年不间断缴费至领取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
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符合条件的如何享受养老待遇?
答:城乡居民符合户籍条件、年龄条件、无保障条件,但不符合缴费年限条件的,自2015年1月1日起可-次性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后(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办理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手续;不愿补缴的,应延长缴费满规定年限后再办理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6、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有何优抚政策?
答:其直系亲属凭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市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缴费期间死亡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6个月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标准;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待遇,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亡当月的6个月基础养老金。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与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不能重复享受(存在企保关系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不予给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可依法继承。
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保障制度如何衔接?
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如不符合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但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由本人申请,可将其一次性养老待遇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如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退职条件或者到达退休年龄延长缴费的,在其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退职或延长缴费时,由本人申请,可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人员,在延长期满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本人不愿转移的,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8、个人缴费每年定于什么时间,怎么办理?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20日,符合条件的初次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办理相关手续。参保人员需在各村(社区、居委)签订银行代扣代缴协议,并在个人社会保障卡相对应的银行账户上保留一定余额,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委托银行扣当年保费。